北京辦公室裝修過程中還可能面臨很多糾紛,對于裝修糾紛如何通過法律解決? 1、對裝飾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不同
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對裝飾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攬合同法律法規對承攬人無資質要求;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資質有強制要求,承包人有無資質關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資質都有強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不同
承攬合同無效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不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主要還是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不同
有關承攬法律、法規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規定;而司法解釋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推定為驗收合格。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竣工日期有爭議的處理不同
法律對承攬合同竣工日期爭議的處理沒有特別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則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規定處理。
5、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另,建設工程款可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承攬合同款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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