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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
關于進一步明確消防行政許可、備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抽查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備案工作,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關于進一步明確消防行政許可和備案抽查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依據《消防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不受理委托第三方的代辦申報。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主體為建設單位,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主體為使用單位或經營單位,申報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備案的主體為施工單位。消防支隊不受理第三方的代辦申報,如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消防支隊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朝陽消防支隊將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明確行政審批申請人內部授權形式。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經營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授權內部人員申報有關消防審批手續時,應提供授權單位的介紹信(見附件),并加蓋授權單位行政公章。
三、強化監督。消防支隊建立申報材料報送人員登記和匯總、行政審批結論分析制度;發現同一報送人1個月內3次申報不同項目的,支隊將不再受理該人的申報。
四、強化反饋和回訪。消防支隊收取行政審批申報材料時,當場向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或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反饋收取材料情況,并告知以下事項:一是消防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不收取任何費用;二是該項許可的辦理時限;三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消防支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后,當天向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經營單位或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反饋,并征詢其意見和建議。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介紹信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
茲有我單位在××(部門名稱)擔任的××(職務)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依法向貴支隊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名稱)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消防行政審批手續,請予接待。我單位保證向消防支隊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被發現申請人員提供虛假介紹信進行申報,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一年內不再次申請該消防行政審批手續。
特此證明。
(加蓋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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